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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0888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室涉嫌经营假药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611号
罚款金额 30063.00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 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认定为销售、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7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室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前胡质量抽检。2022年12月06日,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0:Y20221830):“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检验,检验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检验结果为0.0%)。”2023年2月28日,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认定上述药品为假药。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6月10日在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公斤中药饮片前胡,进货价格81.00元每公斤,销售价格90.00元每公斤,该批次中药饮片前胡抽检样品数量300克,销售700克,货值金额63.00元,同批次前胡没有库存。 当事人在检查和询问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教育并做如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