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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存金沟乡格日勒图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2752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存金沟乡格日勒图村卫生室涉嫌经营假药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610-2号
罚款金额 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2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认定为销售、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8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宁城县存金沟乡格日勒图村卫生室销售使用的中药饮片淡豆豉质量抽检,经检验及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送检淡豆豉为假药。经营者张凤霞未能提供购货清单、发票及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卫生室售出中药饮片淡豆豉,无法确定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抽检后剩余270克淡豆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赤宁市监实强〔2023〕ZF6-01号)并没收。当事人在检查和询问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调查。对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教育并做如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