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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2920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卫生室使用未检定的电子血压计为病患测量血压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252号
罚款金额 43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6月28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4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大双庙镇巴里营子村卫生室法定代表人孙庆方于2022年五月份购买一台电子血压计(型号为AXD-838),开始使用该电子血压计为病患测量血压(根据有关规定用于医疗卫生使用的电子血压计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2023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卫生室使用未检定的电子血压计为病患测量血压,该电子血压计已经一年多未经有关部门检定,经营者不能提供购买电子血压计的发票。我局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赤宁市监责改字(2023)034号】,至案发时该电子血压计仍未检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