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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一肯中乡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46041148415042911C21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一肯中乡卫生院药品未明码标价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085号
罚款金额 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5月5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违法事实

宁城县一肯中乡卫生院于2022年5月23日在华润内蒙古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盐酸氨基葡萄糖片50瓶,购进价79.11元/瓶,销售价79.11元/瓶;2022年11月28日购进沙格列汀片50盒,购进价44.08元/盒,销售价44.08元/盒;2022年3月28日购进阿法骨化醇软胶囊100盒,购进价16.65元/盒,销售价16.65元/盒;2022年12月16日在赤峰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氯雷他定片20盒,购进价7.43元/盒,销售价7.43元/盒;已销售的药品共获利0元。以上4种药品均未明码标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