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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四龙光辉骨伤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件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证件号 52150429MJ0084258D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四龙光辉骨伤医院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医疗器具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193号
罚款金额 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违法事实

2023年0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宁城县大城子镇四龙村8-88号的宁城县四龙光辉骨伤医院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于检查过程中发现宁城县四龙光辉骨伤医院所使用的(血压计1台、心电图仪1台、多功能监护仪1台、压力表1块、手提式压力蒸汽灭菌器1台)和非强检医疗计量器具(MRI1台)超期未检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