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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证件号 PDY002090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卫生室销售假药(前胡)案
决定书名称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2023〕592号
罚款金额 351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2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2、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认定为销售、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1月18日分别在赤峰康美药业有限公司、赤峰德惠药业有限公司各购进中药饮片前胡各1公斤,在购进时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索取了购进票据,后在其经营的宁城县二龙卫生室进行销售。2022年11月7日,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对宁城县二龙村卫生室在售的中药饮片前胡进行抽样检测(记不清抽样的样品属于那个批次),经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检验,检验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检验结果为0.0%。)被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因处方保存不全,根据进货以及销售价格,得出当事人共计盈利70元钱,涉案金额180元钱)。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情况 当事人在工作人员对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材料以及你(单位)提供的材料。 1、宁城县公安局、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联席工作会议纪要意见显示无法证明其主观明知; 2、宁城县公安局对证人乔海明询问笔录中中体现宁城县汐子镇二龙卫生室销售的中药饮片患者吃完没有出现不良反映情况; 3、你(单位)在购进上述两批次前胡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索取了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按标准被中药饮片进行保养。 4、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执法工作人员工作,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使用的中药饮片前胡是假药,且案值较小。 5、案发后,你(单位)积极配合工作,积极消除潜在隐患,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发布召回公告,减小时间影响,并有悔过表现。 6、2023年10月16日,宁城县汐子镇二龙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证明你(单位)2020年至2023年三年疫情期间,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其经营的宁城县二龙卫生室未正常营业以及父母年事已高且有残疾等情况。 综上所述: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结合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六)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数额、违法获利数额;(九)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十)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情况;(十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三)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的;(四)及时改正的;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