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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季扬洋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R8KYL8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季扬洋超市销售抽检不合格馒头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612号
罚款金额 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5日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法事实

宁城县季扬洋超市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8日的“白馒头”和“黑馒头”被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已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白馒头”和“黑馒头”共计购进了30千克/300个,购进价格为1.40元/个,销售价为1.40元/个,货值金额共计420.00元,该批次“白馒头”和“黑馒头”共计销售59个,剩余“白馒头”和“黑馒头”均在2023年9月8日店铺关门后与其店内员工平分,未产生利润。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下列情形属于减轻处罚:……(二)法律区别情形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不同档次时,在违法行为对应档次以下决定处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金额或倍数的,决定罚款的数额低于最低金额或倍数;……”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