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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天义实验小学幼儿园食堂 行政相对人类型 单位食堂
证件类型 食品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2150429460410756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天义实验小学幼儿园食堂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姜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585号
罚款金额 52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3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1.处罚款5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

现查明,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MG-J23090285)中抽检不合格批次姜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份购进,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显示,上述不合格批次姜的供货者为宁城县金林蔬菜批发店。经执法人员对宁城县金林蔬菜批发店经营者进行询问,其否认抽检不合格批次姜为其销售。故抽检不合格批次姜数量、价格按抽样单中登记数量、价格(数量为2.5公斤,单价为19.00元/公斤)计算。经计算,货值金额47.50元。当事人购进不合格批次姜在经营中作为调味品已全部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在核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不合格批次姜的相关合格性证明材料,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2023年10月9日收到我局宁市监检告字〔2023〕047号检验结果告知书,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处罚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