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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海勇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3150429MA0NC8YX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宏益种养专业合作社生主出售辣椒农药残留超标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宏益种养专业合作社生主出售辣椒农药残留超标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产品)罚〔2022〕1号
罚款金额 522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3-0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22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  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十九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25日,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宁城县宏益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辣椒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2年1月20日,执法人员对宁城县宏益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胡海勇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向上述不合格辣椒是宁城县宏益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并对检测报告无异议。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  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十九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