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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太理过桥米线店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20J79Q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太理过桥米线店非法雇佣童工行政处罚案
决定书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人社监罚字【2023】第005号
罚款金额 ¥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23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3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在宁城县天义镇契丹街A区23号经营场所内,招用赵鑫磊从事服务员工作,且赵鑫磊工作时不满16周岁。

处罚依据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工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的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