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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0888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室涉嫌销售劣药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处罚〔2023〕314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4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违法事实

2022年11月17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及受委托抽检单位—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依法对位于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3组的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室进行药品抽检。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卫生室经营的柴胡进行了抽样,具体抽样情况如下:该卫生室中药柜内存有中药柴胡360g,由赤峰颈复康医药有限公司生产,抽检样品数量300g。
2022年11月  07日,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赤宁市监限提〔2022〕YX1117-2号)要求提供药品柴胡的随货同行单、发票及供货商资质,该门市经营者能够提供以上相关证明单据。
2022年12月06日,经内蒙古博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室销售的中药柴胡,检验项目总灰分检验结果为8.42%,检验标准要求不得超过8%,酸不溶性灰分检验结果为3.22%,检验标准要求不得超过3.0%。检测结论为:本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部、四部检验,以上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2022年12月30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结果告知书(赤宁市监质监告字〔2022〕ZF010号)。2023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核查,宁城县大城子镇瓦中村卫生室中药橱柜中存有柴胡360g未销售,

处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