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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国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MA0QP5PK3B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国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防治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字[2022]28号
罚款金额 5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  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城县国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厂区内两处料堆露天堆放,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产生,经测量一处料堆长约26米,  宽约14米,另一处料堆长约18米,宽约14米,面积合计约616平方米。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附表第十条第五项相关要求,优先使用物料面积计算罚款额,物料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