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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曹永贵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00320033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曹永贵非法占地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3】13号
罚款金额 653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0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责令2023年6月1日前对所占用的211.9平方米土地进行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对占用的161.8平方米基本农田耕地处耕地开垦费1.5倍罚款,罚款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贰元整(¥:5532元)、对占用的50.1平方米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额度为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叁拾贰元整(¥:653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曹永贵于2020年3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大新地村4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61.8平方米、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50.1平方米建设彩钢棚,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