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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孙玉勇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20115061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孙玉勇非法占地建砖混彩钢房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3]01号
罚款金额 142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15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9.6平方米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耕地)52.8平方米上新建的2个砖混彩钢房;
    二、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179.6平方米处罚款每平方米5元,对非法占用耕地52.8平方米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共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陆元整(142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2年5月份,擅自将其住宅西院墙向西扩建为砖混彩钢西厢房,占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110平方米,2020年8月份,在西厢房西侧建砖混彩钢房占农用地(耕地)69.6平方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