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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二龙卫生院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件号 12150429460411847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二龙卫生院涉嫌使用未检定的医疗计量器具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192号
罚款金额 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24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违法事实

宁城县汐子镇二龙卫生院2022年未按规定对强制检定设备血压计及电子秤进行定期鉴定,其他强制检定设备心电图仪、X射线、监护仪,非强制检定设备彩色超声仪未能提供检定报告,未粘贴检验合格证,未鉴定的血压计及电子秤用于医院医疗卫生服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