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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袁金旭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222119881110341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哲昌工程服务队非法占地建办公楼、宿舍和修路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3】43号
罚款金额 1554872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1-1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16.71平方米农用地(耕地)上新建的办公楼和宿舍楼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6.88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土路,恢复土地原状;
三、对建办公楼、宿舍和修路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耕地)1943.59平方米处每平方米80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肆仟捌佰柒拾贰元整(¥:155487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哲昌工程服务队于2023年5月份擅自在宁城县中京园区占用农用地(耕地)1416.71平方米建设办公楼、宿舍、占用农用地(耕地)526.88平方米修路,无合法用地手续,不符合2009年至2020年宁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