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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52586788R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白酒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白酒案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519号
罚款金额 5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7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960.00元;
2、罚款52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闷倒驴酒(商标:宁河源+字母+图形,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68%vol,生产日期:2022-12-11)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要求(标准指标67.0%vol-69.0%vol,实测值64.8%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1日生产了80件(12瓶/件)该批次白酒,该批次白酒的生产成本为36.00元/件,销售价格为48.00元/件,货值金额为3840.00元,净利润为12.00元/件,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80件该批次白酒已销售完毕,共获取净利润为96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