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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青伟保温材料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WFJ4XU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青伟保温材料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市监行罚字〔2022〕1号
罚款金额 4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
2、处以货值总金额0.5倍罚款,计3750.00元。      
合计罚没款共计4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违法事实

2021年6月29日,我局执法工作人员对宁城县青伟保温材料厂(以下称当事人)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进行抽检。对该厂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50mm,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样品等级为B2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进行了抽样,具体抽样情况如下:抽样基数50m³,样品数量12块。
8月24日,经受委托检验单位-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抽检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所检项目中表观密度、压缩强度、导热系数、氧指数项目不符合GB/T10801.1-2002《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9月26日,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申请复检。11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6月共生产该批次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50m³,已全部售出。生产成本145.00元/m³,销售价钱150.00元/m³,货值金额7500.00元。获利250.00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