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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筑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MA0QNDWR69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筑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字[2023]3号
罚款金额 12054.7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6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伍拾肆元柒角贰分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宁城县筑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公告》中“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者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  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