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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凯利达网吧(刘晴)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证件类型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证件号 15042920003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案件名称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文综当罚字〔2022〕2号
罚款金额 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7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7日21时35分,宁城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王涛(05060821031)赵建军(05060821032)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位于宁城县天义镇大宁路D段西侧哈河大街北侧的宁城县凯利达网吧,该网吧门口悬挂有“凯利达网吧”招牌,该网吧正在营业中,执法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内查看,吧台对面墙壁上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是:91150429MAOMWNYQ3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是:150429200034,该网吧共有上网人员12人,检查过程中发现21号电脑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核对该名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该名上网人员提供不了,执法人员当场询问,该名上网人员自称:尚礼伟,2004年7月28日出生,于2022年4月7日21时左右进入该网吧上网消费,共计消费2元人民币。执法人员当即作出如下处理:1、当场填写制作(赤宁)文综检(勘)字〔2022〕22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并拍照取证;2、执法人员依法对上网消费者尚礼伟进行当场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3、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城县凯利达网吧负责人刘晴进行当场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宁城县凯利达网吧负责人刘晴见证整个检查过程。宁城县凯利达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消费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罚依据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