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国联超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L5YH3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国联超市涉嫌经营标签虚假杏仁露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491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12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免于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02月07日从内蒙古百岁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神果百岁源”牌宁城杏仁露10箱(规格:290ml×10瓶,生产日期:2023-01-31),购进价格为35元每箱,销售价格为45元每箱,涉案货值金额450元。2023年05月21日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上述杏仁露10瓶,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杏仁露抽样检测蛋白质含量为1.07%,但涉案杏仁露瓶身上标注的蛋白质含量≥1.2%,抽样检测的蛋白质含量值低于瓶身上标注的含量值。截止2023年06月28日,上述涉案杏仁露除了05月21日我局抽样检测取走10瓶,剩余杏仁露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齐全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