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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宋琴丽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40209554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非法占地建彩钢房、彩钢车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2]38号
罚款金额 3098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1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6.69平方米耕地、1.01平方米未利用地(草地)上新建的1栋砖混彩钢房和彩钢车棚,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用的耕地386.69平方米处罚款每平方米801元、未利用地(草地)1.01平方米处罚款每平方米101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玖仟捌佰肆拾元整(3098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违法事实

          宋琴丽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9年8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步登皋村1组(建支管业南侧对面)主房后院建1栋砖混彩钢房和彩钢车棚占用耕地386.69平方米、未利用地(草地)1.01平方米,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2009年至2020年宁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