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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魏延军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304160315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非法占地建看护房、草料棚和砖混彩钢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2]60号
罚款金额 4338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5.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看护房、草料棚和砖混彩钢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385.6平方米处罚款每平方米1000元、设施农用地120.2平方米处罚款每平方米401元,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叁仟捌佰元(433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6年7月份至2019年4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2组占用农用地505.8平方米,其中设施农用地120.2平方米、基本农田耕地385.6平方米建看护房、草料棚和砖混彩钢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