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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卓众石材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QA2QU1M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卓众石材厂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字[2022]5号
罚款金额 10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
2.责令该厂立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固体废物。”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3日,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接到中央环保督察转办群众举报后,宁城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  16日检查发现宁城县卓众石材厂将生产时切割的花岗岩边角料及石粉堆放于厂区西侧大坑内,大坑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固体废物造成扬散,固体废物重约80吨。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速撤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