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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大双庙镇龙潭村卫生站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2832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大双庙镇龙潭村卫生站销售劣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351号
罚款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6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赤峰市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由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4kg山萸肉(批号为2011003,生产日期为20201123)进行销售。2020年12月05日购进2kg,进价是39元/kg;2020年12月29日购进5kg、2021年1月10日购进2kg、2021年2月24日购进5kg,进价是42月/kg。上述中药销售价均为45元/kg,涉案货值金额630元。截止2023年03月09日,当事人共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山萸肉14kg,销售金额630元,盈利48元,当事人销售劣药事实成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