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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唐海剑 行政相对人类型 村民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008100612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唐海剑非法占地案
决定书名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3】32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07
处罚类别 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自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及时拆除了违法建筑、土地平整、恢复了土地原种植条件,没有造成危害及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违法事实

唐海剑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石桥子村14组,占耕地约0.8亩建设羊圈及院墙,无合法用地审批手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