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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黑里河镇长青村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3309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黑里河镇长青村卫生室销售劣药(山萸肉)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329号
罚款金额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05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警告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违法事实

宁城县黑里河镇长青村卫生室销售劣药的行为属实。当事人在赤峰市金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九袋山萸肉(批号:2011003,生产日期:2020年11月23日,生产厂家: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净含量:1kg)进行销售,该批次山萸肉经赤峰市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法确定为劣药。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