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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高凤海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30905461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高凤海涉嫌销售农残超标尖椒案
决定书名称 高凤海涉嫌销售农残超标尖椒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产品)罚〔2022〕30号
罚款金额 6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22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罚款6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事实

2022年5月30日,接到赤峰市农牧局转发《赤峰市市场监管局关于通报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赤峰锡路分公司涉嫌经营农残超标尖椒的函》。函告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尖椒来源于宁城县一肯中乡陈定虎处。2022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陈定虎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向上述不合格尖椒是收购于宁城县一肯中乡五家村高凤海(种植户)的,执法人员对高凤海进行了调查询问,高凤海承认上述农残超标的尖椒是由自己种植并销售的,并对检测报告无异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建议立案查处。

处罚依据

违反了《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