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田树广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法人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92150429MA0P23G6X0 |
执法主体名称 |
宁城县农牧局 |
案件名称 |
宁城县苗丰种子经销门市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
决定书名称 |
宁城县苗丰种子经销门市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
决定书文号 |
宁农牧(种子)罚〔2023〕12号 |
罚款金额 |
4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5-11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4000.00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核实,宁城县苗丰种子经销门市经营的外包装标称沈阳兰乔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兰玉787玉米种子子是2023年1月27日在宁城县丰华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购进的,以每袋70元的价格购进10袋(购货发票开50公斤,单价20元,金额1000元),每袋净含重8000粒。宁城县苗丰种子经销门市购进的兰玉787玉米种子于2023年2月12日完成备案,在未完成备案前于2023年1月31日以每袋110元的价格(销售凭证上单价120元,金额770元)销售给丛树军7袋,未按规定备案先销售的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