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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企业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504047761128359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名称 赤峰兴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人社部门限期改正文书行政处罚案
决定书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人社监罚字【2022】007号
罚款金额 2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2-08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2年1月-11月在宁城县党政综合楼、信访局楼、生态环境局楼、水利局楼、职工之家宿舍楼、原住建局楼、原农牧业局楼、纪委监委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的情形。宁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你(单位)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特向你单位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宁人社监令字【2022】06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但你(单位)未能按时完成整改,亦未报送整改结果。

处罚依据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1项,适用严重违法,涉及劳动者超过10人的,责令改正,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