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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富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76144933M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富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字[2022]27号
罚款金额 6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0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士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3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宁城县富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南侧、北侧料堆露天堆放,未采取产密围挡和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产生,经测量南侧料堆长约29米,宽约22米,北侧料堆长约28米,宽约25米,面积合计约1338平方米。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