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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海霞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NLPH98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牧乐兽药门市经营劣兽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牧乐兽药门市经营劣兽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兽药)罚〔2023〕33号
罚款金额 69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25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安痛定注射液53盒、穿心莲注射液20盒、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19盒;
2.罚款人民币690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宁城县牧乐兽药门市经营的外包装标称芮城县维尔富兽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安痛定注射液、穿心莲注射液和西乡长江动物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超过有效期。

处罚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按照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处罚。”的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