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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558148311R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字[2023]5号
罚款金额 8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6-05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8000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4月18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核查抽查反馈问题调查组现场核实时发现,赤峰市得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5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城县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该公司已经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但缺少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电子版台账,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处罚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申请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补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电子版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