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恩江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3F0T4T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刘恩江农资门市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刘恩江农资门市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种子)罚〔2023〕2号
罚款金额 9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1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9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2月13日,农牧局执法人员在种子市场执法检查中,发现宁城县刘恩江农资门市经营外包装标称辽宁五福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福618玉米种子未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宁城县刘恩江农资门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没有造成危害和后果,本机关责令宁城县刘恩江农资门市改正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