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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胡全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8308184816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胡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决定书名称 胡全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决定书文号 农牧牧(农产品)罚[2023] 1号
罚款金额 4028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31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2.罚款人民币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违法事实

  2023年1月9日,接到赤峰市农牧局发来的《关于对赤峰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开展核查的通知》,通知显示宁城县一肯中乡八肯中村的农户胡全销售的辣椒经赤峰市农牧业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测,所检测项目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根据赤农牧办发〔2022〕12号文件规定,判定为不合格。胡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胡全涉嫌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作为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直接影响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应给予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