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城县本级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p>

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维云 行政相对人类型 法人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N5361XN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农牧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诺丰种子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诺丰种子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决定书文号 宁农牧(农药)罚〔2023〕23 号
罚款金额 4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3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宁城县诺丰种子门市经营劣质农药案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按《2023年宁城县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诺丰种子门市进行检查时,山东滨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异丙草秀,生产日期20200211;2.山东先达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利谷灵15瓶,100m/瓶,生产日20210107;北京三普百草绿色植物制剂有限公司生产的烯啶虫胺6瓶,100克/瓶,生产日期20200731。保质期为2年。

处罚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