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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秉德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008060919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汐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关于刘秉德涉嫌违法打井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汐政综罚字【2022】15号
罚款金额 5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于2022年4月30日前对破坏耕地进行改正;
二、处占用耕地违法打井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份刘秉德未经水利部门批准,擅自在宁城县汐子镇桃古图村八组违法打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