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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铁东街道京南社区卫生室 行政相对人类型 医疗机构
证件类型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证件号 PDY00156515042912D6001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铁东街道京南社区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医疗器具(血压计、戥称)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226号
罚款金额 4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违法事实

当事人宁城县铁东街道京南社区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医疗计量器具(戥称、血压计),2023年0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地处宁城县天义镇京南社区2组的宁城县铁东街道京南社区卫生室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卫生室在用的强检医疗计量器具(戥称3台、血压计3台)自使用之日至今未检定。据负责人承认,其无法提供这3台戥称和3台血压计的强制检定报告和检定证明。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期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30%、不含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