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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春玲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609191724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王春玲在宁城县黑里河镇乌梁苏村杨树沟门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向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字[2022]13号
罚款金额 72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陆拾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市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子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5月31日,宁城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春玲在宁城县黑里河镇乌梁苏村杨树沟门建设的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向审批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子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