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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5666101XK
执法主体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决定书名称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环罚字[2022]47号
罚款金额 8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地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井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们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2年4月17日,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群众举报后,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城县宏大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4月16日晚21时23分,该公司正常生产时发生尾矿管线堵塞致循环泵损坏的突发性事件。事件发生后,选矿废水排入事故池,因事故他容积不足且未能及时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部分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泄洪沟淮出厂外,进入老哈河。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河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委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生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河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采取有关应急销施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