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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张杨副食门市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2150429MA0P24Q230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张杨副食门市未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行罚字〔2023〕385号
罚款金额 人民币3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8-07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宁城县张杨副食门市检查时发现,该店室温贮存蒙牛、伊利酸奶于店铺内,酸奶外包装标识标注贮存条件2-10度。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26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蒙牛、伊利酸奶20盒室温摆放于店铺内,外包装标注:贮存条件2-10度,仍未按规定冷藏贮存,且检查时该店处于营业状态中。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