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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振东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7903120054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天义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张振东破坏农用地建设彩钢房案
决定书名称 对张振东破坏农用地建设彩钢房案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天政罚字【2022】35号
罚款金额 9639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01
处罚类别 恢复原状、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2022年12月31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1.8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彩钢房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占用的91.8平方米农用地处罚款,罚款额度为105元每平方米,总罚款额为人民币玖仟陆佰叁拾玖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违法事实

经查张振东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于2022年5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天义镇南窝铺村4组占用农用地(坑塘水面91.8平方米)建设彩钢房事实清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