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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丛培军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150429196603225917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名称 关于丛培军占用基本农田违建养殖圈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必政罚字【2021】6号
罚款金额 18519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0
处罚类别 财产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处罚内容 处罚如下:
一、责令2022年2月19日前对所破坏的848.5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处占用基本农田848.5平方米的耕地开垦费1.5倍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壹拾玖元(¥:185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烧锅村2组村民丛培军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3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必斯营子镇烧锅村破坏耕地(基本农田)848.5平方米建彩钢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宁城县必斯营子镇烧锅村2组村民丛培军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20年3月份擅自在宁城县必斯营子镇烧锅村破坏耕地(基本农田)848.5平方米建彩钢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以及现场勘测定界图、各类告知书。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