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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宁城县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宁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日起对宁城县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以及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宁城县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宁城县司法局

2021年12月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91150429752586788R
执法主体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
决定书名称 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宁市监处罚(2023)312号
罚款金额 572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9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720元。二、罚款5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  年4月25  日收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城县宁河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宁河源闷倒驴酒(500ml/瓶,酒精度:  68%vol,生产日期:  2022-6-17)的抽检报告,检验结果显示该酒的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和标签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到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4月28  日对该报告进行了送达,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复检申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9  日出具了复检结果,结果显示仍为不合格。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一)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的”和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X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规定